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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宏网5月25日电《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共八章五十四条,包括总则、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、医养康养、从业人员、扶持保障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。
《条例》规定,新建城区和居住(小)区应当按照海口市、三亚市、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、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,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(小)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,应通过购置、置换、租赁或者新建、改建等方式,按照海口市、三亚市、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、其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,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两百平方米。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(小)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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